来源:金鉴智律师
提示:由于Token发行在中国大陆被严格禁止,本文为在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语境下展开的行业普法学习、信息交流。
在之前的文章中,曼昆金律师介绍过通过新加坡基金会的形式发行Token(可见《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就能合法发虚拟货币?》)。这次继续为大家介绍离岸基金会的形式,为创业者们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信息,从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
一旦项目决定发Token,律师就会建议单独设立一家Token发行主体。这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为Token上交易所准备法律意见书;
隔离监管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对Token的发行和交易的严格的限制或禁令,欢迎区块链技术的国家和地区不一定欢迎发Token,比如中国内地;
进行税务筹划。由于Token发行会产生资本利得,因此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单独设立Token发行主体将降低税负。
理论上,Token发行主体可以随便选,但是通过设立基金会的方式进行Token发行显然在法律和商业上更具优势:
降低税收成本,基金会能帮助项目方实现税务筹划。不同国家和地区为了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对参与基金会的个人或机构都设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在开曼群岛和新加坡,基金会享受完全免税政策;瑞士也规定,公益基金会不需要对资助和捐赠支付所得税,也不需要对来自资产管理的收入、与基金会宗旨相关或辅助性经济活动的收入缴税。
风险隔离:由于基金会可以没有股东,风险将完全限制在基金会层面。
提高项目方的公信力。非营利基金会显然会具有更好的声誉。另外,当基金会以资金托管和权益托管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资金使用、运营管理、权益管理等事项和交易时,可以让项目发行方专注于区块链核心技术的研发。
很多华人背景的项目,比如莱特币选择了新加坡基金会发行Token,但相比在岸地,离岸地因其独特属性也有令人难以拒绝的优势。
成熟的离岸地当局(如开曼、BVI)对自己在国际上的定位非常清晰,成为监管低地,欢迎监管套利。因此,离岸地当局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单一,就是吸引更多的资金;而在岸地当局要考虑的因素则五花八门纷繁复杂,政府人员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利益衡平,进而采取各种行动。
尤其在Web3区块链这种新兴行业,每一个在岸地当局都被这种可能带来潜在巨大挑战的事物吓坏了,即便再摸着石头过河,也避免不了时不时的执法行动和新的政策通知。大陆如此、美国如此、香港如此、新加坡都是如此。相较之下,目的单纯的离岸地政府在监管上就极具稳定性和确定性,因为他完全不在乎挑战,再大的挑战也轮不到他小小的离岸地当局来迎接。所以,对于业务高度创新,极其在意监管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团队来说,离岸地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而在Token发行主体的设立上,根据《Cayman Islands Foundation Companies ACT, 2017》开曼提供了基金会公司的形式(Foundation Company),开曼基金会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兼有信托和公司的特质,因而使其具有特别的吸引力。开曼基金会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公司独立法人:意味着有限责任,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也可以是担保有限责任。
目的可非慈善:开曼基金会可为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包括慈善和非慈善目的。虽然基金会禁止向其成员派发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润或资产,但可以向开曼基金会的受益人分配相关权益。
可设立受益人:通常而言,基金会注重于服务社会和慈善事业,不像传统信托那样注重于为特定受益人提供经济利益。但开曼基金会可选择受益人。
可无股东:开曼基金会可以作为没有任何股东的孤儿实体存在。但在没有任何股东的情况下,开曼基金会必须要有监督人(supervisor)。
高度灵活:开曼基金会的管理规则、结构和作用有很大的调整余地,可满足一系列定制需求。此外,开曼基金会的章程可由“附则”(Bylaws)加以补充,而附则无需向公司注册处备案,因此可以保持私密性,从而为开曼基金会的运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私密性,并可进一步灵活制定与其结构和管理相关的规则。
减轻相关方责任:《开曼群岛信托法》的某些条款扩大适用于开曼基金会,包括《信托法》第 48 条,该条允许受托人申请开曼法院的指示。这是一种补救措施,可在受托人做出重大决定(如重大分配或承诺)时起到保护作用。
申请文件:由官方提供的制式文件。
公司章程:开曼基金会公司的章程是设立文件之一,含Memoradum和Articles,其中公司章程必须直接规定或参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清盘时剩余资产的处置方式。
适格公司秘书:指定一位受《公司管理法》(2003年修订)许可或授权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负责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并维护必要的公司记录。
如无特殊要求,注册办事处、代理股东、董事等,可由代理机构一揽子解决。
话说回来,离岸地和在岸地都各有优劣,但如果创业者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开曼基金会公司的相关的信息和服务,请联系曼昆律师团队。